粤人社规〔20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
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一次性缴费后,统一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一次性缴费指数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四、关于一次性趸缴政策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的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可在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含年递增5%部分)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本人申报趸缴的月缴费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办理凭证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参保缴费的,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
六、本通知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通知实施后,申请按省相关文件(详见附件)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均统一改按本通知第三条的标准确定,其他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各市经省批准出台的早期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也按此原则衔接。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省关于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文件目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省关于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文件目录
一、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