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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 10519-2009)
时间: 2015-09-17
来源:admin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1号 【发布时间】2009-04-02

【标准编号】SB/T 10519-2009    【标准名称】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实施日期】2009-12-1

 

1.范围

本标准针对电子商务B2BB2C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网络交易服务行为。

 

2.术语和定义

2.1网络交易  network transaction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2.2网络交易服务  network transaction service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缔结和履行网络交易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2.3网络交易方  network transaction party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双方,分为:

a)卖方:利用网络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b)买方: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

2.4网络交易平台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系统。

2.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2.6网络支付平台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安全支付服务的系统。

2.7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网络安全支付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2.8网络交易辅助服务  network transaction aid service

为网络交易提供其他所需的服务活动,如:交易物的运输或寄递、交易保险、数字证书认证等。

2.9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aid service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3.基本要求

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标准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章标准等。

3.2遵守网络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络交易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守相关的网络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

3.3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3.4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并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3.5严格禁止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严格禁止通过网络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洗钱、传销以及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淫秽商品和服务等。

网络交易不得提供和买卖未经审批的需要相应资质的商品或服务,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开展的经营活动,如期货、烟草、石油和药品等。

 

4. B2B模式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4.1 网络交易方

4.1.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方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注册和交易的过程中,网络交易方应使用真实身份和真实信息,同时还需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以及真实的实体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4.1.2保证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卖方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如实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进行必要和明确的说明。

4.1.3严格按照订单或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务

卖方应严格按照订单或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的商品或服务,并应积极为买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1.4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

网络交易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如网上支付、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等,提高防风险意识。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账户和密码的保密。

4.1.5交易凭据的保存

网络交易方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文档,包括发货单、汇款单和发票等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认可的年限。

在涉及大额或重要交易时,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记录和保存交易信息。

4.1.6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

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资料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

4.1.7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解决。

4.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4.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4.2.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交易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交易纠纷处理制度等。

4.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交易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4.2.4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网络交易各方应及时在网上提供近期通过主管部门年审的相应经营凭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保存3年(从最后一次登录算起),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还应保存和及时更新用户登录日志。对于发布有害或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4.2.5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依法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通常只用于交易纠纷的处理或争议方信用的必要保证,保证金的额度或比例可以根据承担的防风险责任的具体情况约定。

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4.2.6网络交易信息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和监控交易方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对有害或违法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如有第三方主诉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该诉求方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和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及时删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或服务违规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进行及时的违规举报,并在严重情况下报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2.7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介绍、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交易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涉税资料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年限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4.2.8交易纠纷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调交易方利益,协助取证和纠纷事项处理。

4.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4.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主体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4.3.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支付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等。

4.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平台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网络支付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4.3.4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企业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4.3.5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以及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等。

4.3.6支付数据存储和备份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支付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国家另有规定资料保存年限除外。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权限核查后可检索查用。

4.3.7纠纷处理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渠道,当发生纠纷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取证和纠纷协调处理。

4.4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4.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